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

2834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834号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陶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黄垛陆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明。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