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

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72民初805号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五叉河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239755070。
法定代表人:陶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冰星,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远,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安徽海熠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缺口社区斐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C7AA78。
法定代表人: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海熠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德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润泽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