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财保86号
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五叉河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239755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4月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