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

826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26号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五叉河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239755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堤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624532X0。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