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26号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五叉河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239755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堤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624532X0。
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远洋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