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北大桥北首(五叉河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239755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苏72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泰州市通海船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