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6399号
原告:青岛腾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浩宸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纪玉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腾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