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8296号 原告:***,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 东辽县人,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安石镇尚志村五组。 被告:***,男,约45岁,汉族,原住诸城市龙都街 道刘家黑龙沟村,现住址不详。 被告: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 镇驻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鸿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交纳公告费,因此原告起诉应视为无明确被告,待原告查清被告明确地址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