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7242号
原告: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寺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55854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众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K1LX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