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8579号
原告: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众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K1LX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寺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25558465。
法定代表人:牛锡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即墨市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迅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