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01民初1233号
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欢,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阿克苏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阿温大道锦绣街与稻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九州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已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步锰
人民陪审员于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