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5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内容为:“被告**支付原告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6000,该款由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56,000元,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如被告有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全案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案已采取冻结措施,期限一年(从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2.**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现金价值登记为56,900.09元,本院已冻结,期限三年(从2023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暂不要求处置。 3.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财产登记信息; 4.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4件; 三、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奇台县文化路5区1丘414幢5层2**20号房产已向木垒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设定抵押并被奇台县人民法院查封;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2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1,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胥皓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