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711号
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下营盘村。
经营者:余梅连,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王成晓,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9元,此款已由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由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864.5元,退还原告昌吉市惠德建筑设备租赁站864.5元。
审判员 艾令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