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1080号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文生兵与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464,725.53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64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464,725.53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宁边路支行尾号8663账户(实际冻结1,121,302.31元)银行存款1,464,7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尾号7828账户(实际冻结200.25元)银行存款1,464,7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回族自治州分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尾号0442账户(实际冻结6,203.24元)、中国建设银行**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0271账户(实际冻结42,389.76元)银行存款1,464,7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支行营业部尾号0605账户(实际冻结108,540.75元)银行存款1,464,725.5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