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火车站一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18,956元;二、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以718,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2月21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24元,由原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2元,由被告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负担12,082元。”因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17元,后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18,956元;二、本案诉讼费12,0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本案执行费9,76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四、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36,038元,已执行到位5,717元,本案债权尚余730,32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1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