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系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系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新疆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023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提依明 审判员 段 应 忠 审判员 赵  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泽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