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初85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男,196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影,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与文博路交汇处众隆财富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01203C。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被告:贵州众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毕节众隆财富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5003540H。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毕节鑫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国际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47305B。
法定代表人:冯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众隆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毕节鑫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76元,减半收取117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