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1127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特被授权代理),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军,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市鑫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13-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4730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中军、毕节市鑫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