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896号
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011653962。
法定代表人:石跃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海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金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巴润工业园(包钢巴润矿业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078398813J。
法定代表人:陈莹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术原蒙普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0N8YEP86。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金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72元,减半收取30736元,由原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元昌
人民陪审员 狄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 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