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3执保1525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陕西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你庭移送的(2022)陕0523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书,我庭已对被申请人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在107159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已在申请人陕西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足额保全方式结案。
附: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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