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8840号
原告: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79J。
法定代表人:张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25。
法定代表人:周子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9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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