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1组274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5185365F。
法定代表人:赵君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仓,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2栋7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18725。
法定代表人:周子媛,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14元,减半收取计738.07元,由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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