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原融同湖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财保231号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存款及同等价值的房屋财产共计在5005986.3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0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5005986.3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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