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3937号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9935202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汉市精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蜀西路46号2栋7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187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