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515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2栋7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018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4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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