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1民初448号
原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十四路B603地块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珠,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二路以南(原三圩盐场八工区)。
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信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1月22日向原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森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