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执保21号
申请保全人:广水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长公路南客运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381096212832N。
法定代表人:任亮,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十四路B6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972051044。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广水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广水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广水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要求对被保全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广水市良工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浙江远高阀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乐金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