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815号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949230415。
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兴隆园附1号(青羊区乡镇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102N。
法定代表人:李仕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明万,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87083L。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准,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立案标的9,386,000元及利息,庭审前变更为8,280,000元及利息。根据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由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协助扣留应付给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280,000元。2021年5月18日9时开庭,至9时10分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09元(应收69,760元),减半收取计34,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80元,由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天友
人民陪审员 徐汉兴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