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340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龙珠,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蓉欧通园区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成都国际铁路港现代物流大厦A区A0401。
法定代表人:徐徐,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书载明: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经审查,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其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院诉讼费账号汇入案件受理费14776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经超过规定的7天交费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过交费期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76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付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