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掋忠明、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4559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川,宜宾市叙州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博杨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曾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霄,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博杨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严善刚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