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异39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勍,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王勍,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2016)川0107执4869号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王勍、***为被执行人。2021年6月29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卫
审判员 万 霖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