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5830号
原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丽都街164号5栋1层2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曾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