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柳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柳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县通鸿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柳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三星工业经济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营山县**牛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营山县东升镇玉帝村/div>

法定代表人:文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成都柳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县**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终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柳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县**牛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职权扣划了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14550.00元,其中310000.00元已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4550.00元用于本案执行费,除此被执行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县**牛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3100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资金占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忠光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李小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