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贺鋆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5822号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9902682N。
法定代表人:梁甫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3651L。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遐、苟寒,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79419222。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健,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贺鋆,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陇能家园**楼****。
负责人:程永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金朋,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腾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健、贺鋆、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益
书 记 员 张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