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菜蔬四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
关于***与四川宏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9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3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