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民终3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豫平,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万欣,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正辉,女,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