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5239号
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魏紫路皇朝丽苑**楼**。
负责人:张淑珍,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振立。
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洛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消防设计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为3.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消防安装施工款70290.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为10543.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洛阳购书中心改扩建项目1-4楼的消防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并提供消防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一套,合同总价为106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被告需要走招标程序,原、被告协商将原合同中的消防设计单独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其余施工合同款项96万元。根据被告的要求,双方把消防设计提前到2015年2月16日签订《消防设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设计院进行消防设计图纸设计,被告支付设计图纸费用8万元,审核服务费2万元,合计10万元。原告委托河南新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图纸设计,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消防图纸设计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意见为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又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洛阳购书中心改扩建项目1-4楼的消防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96万元,保证金5%,保修期满支付保证金,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保修一年。该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竣工,并交付新华书店使用。本次工程审计报告最终审计结果为1030790.9元,工程款已付960500元,未付款70290.9元。金龙洛阳分公司多次讨要欠款,但新华书店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新华书店辩称因该消防工程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有30项,其中有9项均与原告消防安装施工质量有关,根据合同约定因原告原因未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告有权拒绝拨付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6日,新华书店(发包人、甲方)与金龙洛阳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消防设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消防改造工程的消防图纸设计及审核单位。工程地点洛阳市中州中路285号。设计内容一层至四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疏散系统、防火卷帘门。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消防审核时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消防审核工作。设计图纸费用8万元,审核服务费2万元,此报价内容以消防图纸设计及审核意见书为准,如有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乙方委托设计院进行消防图纸设计,甲方应先支付图纸设计费的50%(即4万元),图纸设计完成后甲方应支付图纸设计费的50%(即4万元)。图纸审核递交消防部门时,甲方应支付审核服务费的50%(即1万元),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甲方应支付审核服务费的50%(即1万元)。该合同甲方经办人处卢万欣签字。
2015年5月13日,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洛公消审字[2015]第010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洛阳购书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2015年7月27日,新华书店(建设单位、甲方)与金龙洛阳分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建设名称洛阳购书中心改扩建项目,工程地点洛阳市中州中路285号(1-4层),合同价款96万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第一阶段施工天数30天,第二阶段施工天数60天。开工日期和百花装饰公司同时,竣工日期和百花装饰公司同时。2.工程内容1-4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及调试、联动控制系统调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及调试、消防栓系统安装及调试、消防通讯及事故广播系统安装及调试、水喷雾系统安装及调试、消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卷帘以及整个消防系统相关资料的整理等。工程承包范围:按照乙方提供的正规设计图纸所有内容进行施工。3.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楼层付款。第一次10万元,乙方进行第二层施工,施工完毕付至二层的85%,第二次按第一次支付的第一层工程款依次类推直至四层施工完毕。工程竣工决算经甲方有权审计部门审计认可后十日内,付至工程合同价款及变更审定应付价款之和的95%;余款留作质保金,保修期满,根据保修期的责任与发生的费用一次结清。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保修一年。4.乙方在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工程施工技术档案,甲方在十日内组织验收;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由乙方负责,达到一次性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不影响主体评优。5.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无偿保质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总造价的0.3‰向新华书店偿付逾期违约金。因乙方原因未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甲方有权拒绝拨付工程款。该合同委托代理人处卢万欣签字。
2016年3月31日,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新华书店,检验结果新华书店综合楼1-4层装修改造工程消防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经检测后均综合判定合格。
2016年10月28日,北京中榕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扩建(消防)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新华书店消防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新华书店,施工单位金龙洛阳分公司,审核造价1030790.9元。2018年1月8日,新华书店向金龙洛阳分公司出具应付款询证函一份,载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欠工程款70290.9元;2019年1月17日,新华书店向金龙洛阳分公司出具应付款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工程款70290.9元。2019年12月20日,金龙洛阳分公司出具《洛阳新华书店消防工程对账单》一份,显示未付消防工程款70290.9元,未付图纸设计费10万元,该对账单经办人处卢万欣签字。
金龙洛阳分公司还提交了《洛阳市新华书店关于免除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通话录音,证明:原告的消防工程竣工后就交付使用,消防验收是对整体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原因是土建原因,与原告施工无关。
另查明,2017年1月13日,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洛公消验字[2017]第002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新华书店洛阳购书中心装修改造工程,该工程位于洛阳市××路××号,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问题有30项。
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消防设计协议书》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签订《建设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全面履行合同。第二,根据《消防设计协议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后,被告应支付设计图纸费用8万元,审核服务费2万元。因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已于2015年5月13日对洛阳购书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该款项应于2015年5月13日支付。卢万欣作为该项目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其在原告的对账单上签字,可以证明被告欠付该10万元。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河南宇海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综合判定为合格,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现以整栋楼未通过消防验收与原告施工质量有关,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均认可项目工程款70290.9元未付,被告应予支付。第三,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金龙洛阳分公司要求新华书店支付消防设计款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以70290.9元为基数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支付设计图纸费、审核服务费共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0290.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7029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029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