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洛阳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3559号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5号新华书店写字楼6-8层。
法定代表人:陈娜。
被告:陈鹏,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陕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被告:巴小伟,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王国涛,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被告:陈建仲,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陈宁,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鹏、**、巴小伟、王国涛、陈建仲、陈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22元,由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龙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