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振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118468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申请执行费14357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号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2022年6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未实际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