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5136号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华书店)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新华书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新华书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5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655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中州中路177号长乐街诊所以北240平方米门面房租,期限为25个月,自约定日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租金为13万元。双方另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每延期1日按照拖欠金额的1%计算违约金。2021年8月31日,被告撤租。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共产生房屋租金975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欠原告房屋租金:65500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催告均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全额支付租金。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新华书店位于××街××房,但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1月13日转交***用于经营超市,期间已向新华书店负责租赁的***说明并取得认同,自2021.1.13开始,经***主任协调***每周向书店食堂供应米面粮油。***于2021.6月份因经营不善并关门,因超市内遗留大量生活用品,经***主任认同又转交给***经营,期间***共缴纳房租12000元。经***主任催促并讲解,要求我必须完善租赁程序,并于2021.9月份签订结束租赁合同。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存在一定责任,并付给书店房租和赔偿金共计2万元,其他费用跟我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项目使用约定:1.甲方所出租房屋坐落于中州中路177号长乐街诊所以北;2.甲方所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3.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途为商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经营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收费标准、付款方式:1.租赁期限约定,甲方出租房屋要求乙方承租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签订合同后,乙方实际租赁使用时间不满一年时主动退租的,甲方有权按照一年时间收取租金;超过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交纳费用。本协议期限为25个月,自约定日期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租金收费标准,乙方每个使用年度(12个月)租金为130000元/年度,大写金额为拾叁万元。3.租金及物业服务等费用支付方式,乙方首次交纳全年租金为/万元,先交钱后用房,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约定的租金和向为该房屋提供该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租赁时间满一年后可根据双方约定按照每年度130000元向甲方继续交纳租金。今后乙方均须在约定租金到期45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个约定使用日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乙方租金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在上年总额的基础上递增5%(根据当地当时市场实际情况确定)。4.履行保证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年租金的10%-30%,共计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本协议期间保证金不能抵作乙方应交的费用。协议期满,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须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首次应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到账之后,本合同方始生效,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5.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以及履约保证金等均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向合同约定的甲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以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方式向甲方单位账户付款,不得向甲方单位的个人支付。甲方收到付款后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或收据。……四、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内,乙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其预付租金和保证金;若预付租金和保证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损失;2.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等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据实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1%向甲方和物业部门交纳违约金,甲方催缴后乙方仍未交纳的,甲方和物业部门有权对乙方限制服务或停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拖欠甲方租金和其他费用达10天的;……5.租赁期间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方接到通知后,应于1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必须如期将其物品全部搬离房屋;乙方不能主动如期全部搬离时,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将其物品全部搬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洛阳新华书店提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出租方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原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中州中路177号长乐街诊所以北(***超市),租赁期限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租赁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原租赁合同解除。二、甲方免除乙方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三、乙方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乙方物品或其他第三方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房屋完全移交给甲方。如乙方在前述期限未彻底搬离、未将房屋完全移交给甲方,需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超期时间30天以内的,按实际天数计付违约金,超期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付违约金,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付违约金。同时,如乙方至2021年9月15日仍未完全搬离,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全部物品的财产权利,甲方可随时收回房屋并有权处置房屋内全部财物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折价款(如果有),甲方为处置房屋内乙方财物产生的费用仍由乙方全部承担。……十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单位**之日起生效。落款处有**本人签名及捺印。庭审中**认可该协议书是其本人所签。
另查明,坐落于西工区中州中路177号院3幢1层的房产系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房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
3.原告洛阳新华书店称被告**租赁房屋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产生租金97500元。原告提交被告**缴纳租金明细及凭证证实其受到租金32000元,被告欠付租金65500元未付。明细显示:记账日期2022-1-27,凭证编号000150,摘要收回**2021年房租冲预收,贷方20000.00,余额77500.00。记账日期2022-06-27,凭证编号000166,摘要收回**2021年房租、***22.5.16,贷方12000.00,余额65500.00。合计借方97500.00,贷方32000.00,余额65500.00。转账记录显示:转账金额20000.00元,收款账户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100***412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显示:收款方户名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收款方账号4100********,收款方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转账金额12000.00元,付款方户名***,付款方账号6214********,交易时间2022年5月16日。
4.被告**称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1月13日转交给***用于经营超市,期间已向新华书店负责租赁的***说明并取得认同。自己与原告的实际租赁关系就履行到2021年1月13日截止,并提交手写内容及其与新华书店***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手写内容显示:2021年1.8日交接华邑酒库(零食超市),实际货物与库存无错。接收人:***、交接人:***,落款时间为2021.1.8日。与新华书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租该交了。”**:“伙计,你去一趟,跟他说要是不交的话,直接锁门。为这事儿,打了多少次电话了?”***:“我没时间去,你签的合同,**。”**:“你刚才给那个***打电话,她没接。”
本院认为,洛阳新华书店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合同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后**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依据该协议,自2021年9月1日起,原租赁合同解除。**应向洛阳新华书店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现**未向洛阳新华书店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洛阳新华书店要求**支付欠付租金6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较高,本院酌定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欠付租金6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5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以6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