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破33号之三

申请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29日,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永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永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8)苏1302破33号之二民事裁定,认可永业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永业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