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02破33号之三
申请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29日,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永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永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8)苏1302破33号之二民事裁定,认可永业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永业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