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5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25148272,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建。
被执行人:**中源高效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7832229X2,地址**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卞俊良。
被执行人:**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38272868,地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25269,地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旋。
被执行人:卞俊强,男,1968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杨娟,女,1970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卞爱军,男,1988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蔡苗苗,女,1989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毕祥平,女,1976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耀,男,1965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
关于**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源高效农业有限公司、**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卞俊强、杨娟、卞爱军、蔡苗苗、毕祥平、***、黄耀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源高效农业有限公司、**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卞俊强、杨娟、卞爱军、蔡苗苗、毕祥平、***、黄耀未履行本院做出的(2016)苏130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苏130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