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3572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38272868,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业勇。
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58687909N,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款项5399452.2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