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302号之三
原告:***,男,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业莽。
原告***与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森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6,5万元;二、被告墙改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王贵珍
人民陪审员 管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