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302号之三

原告:***,男,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业莽。

原告***与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森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6,5万元;二、被告墙改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王贵珍

人民陪审员  管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