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潘慧,该中心主任。
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业勇,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30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宿迁市宿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吴军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