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城执字第280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5000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