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1789号
原告:**,男,汉族,住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中城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093458。
法定代表人:彭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西路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9922444R。
法定代表人:戚德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申请撤诉,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