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中城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09345B(1-1)。
法定代表人:彭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20C。
法定代表人:程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5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