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翱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3民初565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中城街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09345B
法定代表人:彭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6502220C。
法定代表人:程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九大
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
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余鹏程
书 记 员  陈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