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6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襄垣县**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西固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77515489XD。
法定代表人:崔彩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慧芳,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稻地镇三角地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2611501。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杰,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垣县**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被上诉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所出售设备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进一步核实设备产品是否存在功能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襄垣县**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媛媛
审判员 徐万启
审判员 刘群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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