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6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新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0923088E。
法定代表人:屈会秋,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仲新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夏镇薛微路(开发区办公楼C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5794287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仲新军、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仲新军、微山县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常洪涛
审判员关在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